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廣
蔣麗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軍調偵字第1號、105年度調偵字第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廣、蔣麗香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民國104年5月9日19時53分許,蔣麗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沿新北市○○區○○○路○段由北往南至與該路105巷口時,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洪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沿同路段由南往北至該處,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未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而貿然超速,致其機車車頭與蔣麗香機車右側車身碰撞,蔣麗香因此受有閉鎖性股骨頸骨折、肩胛骨肩峰突閉鎖性骨折、脛骨平台之閉鎖性骨折;洪廣因此受有左側肩、左側肘、左腰、左側踝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因認洪廣、蔣麗香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洪廣、蔣麗香相互提告,公訴意旨認其等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洪廣、蔣麗香均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