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谷統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品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驊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相對人品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
  籍謄本。
二、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一仟元。(原附之郵政匯票受款人為甲
  ○○,本院無法交換提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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