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43號原告 鍾佩臻
張壹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被告摩根時尚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聲雄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將附表7所列勞退提撥差額計算表詳列計算方式(即應詳列原告二人每月薪資、應投保金額、實際投保金額、應提繳金額、實際提繳金額、提繳差額),並於四月底前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