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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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告 王書輝
王書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被告 蘇崑泉
蘇柏樺 蘇倫仙 蘇哲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座落於地號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4及其上建號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建物之應有部分全部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㈡確認原告王書輝、王書玲對被告等金錢消費寄託債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存在。㈢確認原告王書輝對被告等金錢消費寄託債權2,029,000元存在。㈣確認原告王書玲姆被告等金錢消費寄託債權2,045,000元存在。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坪479,000元,而上開建物總面積為26.25坪,被告應繼分合計為2/5,是上開不動產交易價格為5,029,500元(計算式:26.25坪×479,000元/坪×2/5=5,029,500元),則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29,5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9,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45,000元。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價額合併計算後為9,703,500元(5,029,500元+600,000+2,029,000元+2,045,000元=9,7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1,288元外,尚應補繳5,841元(計算式:97,129元-91,288元=5,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