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48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84號被付懲戒人 姚珍珍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姚珍珍申誡。
事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一、姚珍珍知悉並掛名乾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
二、姚員因對相關法令不熟悉,應朋友之邀,擔任乾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附件1),但未實際參與公司運作及支領任何費用(附件2)。姚員經該院人事室通知後,即積極處理,並已於104年5月5日辭去監察人職務(附件3)。另查姚員辭去監察人職務,該公司併已申請改選監察人變更登記完成,經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附件4)。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4年第
6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通過姚員移付懲戒,但不予以停職(附件5)。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姚珍珍書記自行承諾處理具結書。
(二)乾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姚珍珍書記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未支領費用聲明書。
(三)乾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任證明書。
(四)臺北市政府104年5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3914400號函(核准乾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變更登記)。
(五)臺北榮民總醫院104年第6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姚珍珍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姚珍珍係臺北榮民總醫院書記。於任公職期間,應朋友之邀,擔任乾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乾峯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被付懲戒人經通知後,已於104年5月
5日辭去監察人職務。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自行承諾處理具結書、臺北市政府
104年5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3914400號函(核准乾峯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變更登記)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卷附乾峯公司聲明書所載,被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亦未支領報酬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姚珍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