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秋真 、 吳進成 、 梁榮耀 、 蔡氣 、 蔡曾秀雲 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元(詳細計算式見附表一),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表一:起訴前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上訴利益計算(單位:元/新台幣)被上訴人即被告原判決判准金額上訴人主張金額上訴利益(上訴人主張金額-原判決判准金額)王秋真102670元124979元22309元吳進成329569元398704元69135元梁榮耀318306元380052元61746元蔡氣、蔡曾秀雲307977元423347元115370元總計268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