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1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簡志吉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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