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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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即被告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翠珍 上訴人即被告 蔡振業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正義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30日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乃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203,295元(貳拾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