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 林志鴻 即禾協工程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每月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1,785元,因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服務費,故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109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5月14日之服務費共53,550元,並提出服務契約書為據。據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所載,債務人應支付每月服務費1,785元,付款方式以每六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由債務人繳付,並無可就未到期之保全服務費請求之依據,則本件債權人依約僅得請求債務人支付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即110年1月11日止)已屆期之六個月服務費(計算式:1,785元×6=10,710元)。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借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