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7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成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成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告訴代理人000於偵訊時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成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即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偏差,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品總價新臺幣(下同)1,394元(見警卷第12頁告訴代理人000之警詢筆錄),金額尚非甚鉅,且被告嗣後已與告訴人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6,000元完畢,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和解書1份在本院卷可佐,足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因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並達成和解,業如前述,若再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價值│││││(新臺幣)│├──┼─────────────┼──┼─────┤│一│豬後腿肉丁│1盒│95元│├──┼─────────────┼──┼─────┤│二│豬後腿燒肉片│1盒│90元│├──┼─────────────┼──┼─────┤│三│精選去骨雞腿排│2盒│共180元│├──┼─────────────┼──┼─────┤│四│ 庭茂雞 胸肉│3盒│共330元│├──┼─────────────┼──┼─────┤│五│高利兵庫蟹味棒│1盒│129元│├──┼─────────────┼──┼─────┤│六│ 馬修 嚴選原味優格│1盒│350元│├──┼─────────────┼──┼─────┤│七│ 東門興 記高麗菜豬肉水餃│1盒│220元│└──┴─────────────┴──┴─────┘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308號被告莊成章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成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3月8日15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地下3樓「JASONS超商漢神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10項(分別為:豬後腿肉丁1盒、豬後腿燒肉片1盒、精選去骨雞腿排2盒、庭茂雞胸肉3盒、高利兵庫蟹味棒1盒、 馬修嚴 選原味優格1盒、東門興記高麗菜豬肉水餃1盒),得手後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並食用完畢。嗣經店員000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由 夏懿莉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成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000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商品標籤影本2紙、監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各6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檢察官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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