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 吳瑞新 被告 吳瑞福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吳瑞福及其餘六名王姓被告等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①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14萬5千元、②完整記載臺南市○○區○○段○○○○○號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之建物登記謄本、③臺南市○○區○○段○○○○○號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④記載被告吳瑞福及其餘六名王姓被告完整姓名及住所地之準備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提出當事人書狀,且書狀記載事項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經查: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二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及一筆建物全部,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被告間就三筆不動產交易之買賣價金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但受限於原告並無相關買賣資料,僅陳報土地公告現值供參考,本院以107年度補字第371號受理,乃依原告陳報之土地公告現值加計房屋之107年度課稅現值,於107年6月7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24,359元(此核定係屬暫訂,日後如調查確定買賣價金若干,本院得再為核定及諭知應繳之裁判費)。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864元。惟上開裁定誤算裁判費為16,864元,故原告雖依該裁定繳納裁判費16,864元在案,仍有不足,應再補正不足之裁判費145,000元。
㈡原告受限於調閱訟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均未完
整揭露其餘六名王姓被告之姓名,乃於起訴狀列載王╳╳等六人為被告,爰命原告補正臺南市○○區○○段○○○○○號,載有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之建物登記謄本,併於查明完整姓名後,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謄本,確認訴訟文書應送達處所,併提出準備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本件訴訟程序合法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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