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勤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林伊柔 律師 洪東雄 律師被告 安新 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林佳萱 律師 張蕙 律師被告 毛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具狀 陳明 請求再開程序以為協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至遲應於庭前三日前具狀陳明具體和解方案及進度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玗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