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原告 巫桂英 被告 巫坤
巫坤海 巫坤錡 巫桂蓉 巫桂湄 巫妍庭 陳柏諺 巫駿宏 巫惠茹 巫俊傑 陳詩綺 巫卓笋妹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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