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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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成光
選任辯護人董幸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92號、114年度偵字第4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除證據欄補充「被告丙○○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再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同法第312條第2項之誹謗死者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方式多次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乙○○、甲○○及誹謗死者之行為,既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相同數被害人之名譽法益,顯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按諸前揭說明,均屬接續犯,各應以一罪論處。被告以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乙○○、甲○○及 鄭月鳳 之名譽法益,而該當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死者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即係以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2人因細故糾紛,明知上開文章內容,未經任何查證,且足以貶損告訴人2人及其母鄭月鳳之名譽,竟仍張貼在散布力甚強之FACEBOOK、Instagram網站上,恣意指摘、散布上開文章,嚴重毀損告訴人2人及其母鄭月鳳之人格評價,且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諒解,然考量其並無任何前科,素行尚可,兼衡被告犯後直至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本院卷第45、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愷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 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092號
114年度偵字第406號
被 告 丙○○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號6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另涉殺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鄭月鳳(已歿,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原係同居人關係,然丙○○與鄭月鳳之子女關係不佳,於113年4月6日鄭月鳳死亡後,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社群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足以妨害鄭月鳳、鄭月鳳之子乙○○、鄭月鳳之女甲○○之名譽。
二、案經乙○○、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
2
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社群網站之貼文截圖1份
被告發文誹謗之事實。
5
告訴人甲○○、乙○○之前案紀錄各1份
查無告訴人甲○○、乙○○前有涉嫌販毒之前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12條第2項之對於已死之人誹謗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觸犯2罪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種之個人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即包括之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請從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范姿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網站名稱
被告使用帳號
時間
張貼處所
文章內容
1
丙○○
113年4月23日
個人帳號頁面
全世界各個角落存在的許多不為人知的故事,一個46歲退伍的老兵花了10000塊錢,娶了一個小他30歲的老婆,16歲的小女孩,這個老兵生殖器特長,每個女人見了都怕,自從他買了這個小女孩,每天都要被他性侵害,不從他的意就使用暴力對待,使得這個16歲的小女孩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痛不欲生,幾次輕生未果,結果離家出走,跑到台北想要找工作,遠離他的老兵丈夫,在台北他認識了一個大他一歲的台北人表示願意照顧他,結果兩人就同居了35年,相依為命,直到他老公死了才回到家,這個時候也已經65歲,同居人66歲,這個時候,這個男同居人才知道,他跟他的老兵丈夫生了三個女兒全部都有精神錯亂疾病,從小老兵丈夫不給飯吃,三個女兒都自己在外生活不敢回家,三個女兒15歲,為了生活都去出賣身體,到了老兵老爸年紀老了,就讓他老爸活活餓死在家裡,跟人同居的媽媽回到家也被三個女兒謀財害命,要他媽媽把房子貸款還到地下錢莊借高利貸,最後還強壓必須把房子賣掉把錢給他們,三個女兒身心不健全又吸毒入不敷出,最後導致媽媽想不開癲癇症發作,一命嗚呼哀哉
2
丙○○
113年4月25日
個人帳號頁面
有關鄭月鳳悲慘的一生經歷,16歲被父母以10000塊錢賣給退伍老兵為妻子,就此展開悲慘的一生,是因為這個老兵生殖器特長,有生理不正常,天天妻子受到性虐待,不從便暴力相向,連續生了三個女兒,老兵向妻子表示他不要養女兒,你自己想辦法去養女兒,妻子離家出走到台北找工作,認識我丙○○也没有讓我知道他有家庭,只發生一次的關係,然後離開台北,跟我毫無訊息,15年後我接到他的電話向我求教,我問他什麽事,他告訴我自從他跟我發生關係後,回到宜蘭才知道懷了雙胞胎,結果差一點被他的老兵丈夫打死,15年來丈夫一直加爆他,他說他已經沒辦法忍受要我救他,我就趕到宜蘭跟他見面,我們就暫時在外面租房子相依為命過者平淡的生活一直到老兵人老過世
3
chengguang.zheng
113年4月25日
個人帳號頁面
有關鄭月鳳悲慘的一生經歷,16歲被父母以10000塊錢賣給退伍老兵為妻子,就此展開悲慘的一生,是因為這個老兵生殖器特長,有生理不正常,天天妻子受到性虐待,不從便暴力相向,連續生了三個女兒,老兵向妻子表示他不要養女兒,你自己想辦法去養女兒,妻子離家出走到台北找工作,認識我丙○○也没有讓我知道他有家庭,只發生一次的關係,然後離開台北,跟我毫無訊息,15年後我接到他的電話向我求教,我問他什麽事,他告訴我自從他跟我發生關係後,回到宜蘭才知道懷了雙胞胎,結果差一點被他的老兵丈夫打死,15年來丈夫一直加爆他,他說他已經沒辦法忍受要我救他,我就趕到宜蘭跟他見面,我們就暫時在外面租房子相依為命過者平淡的生活一直到老兵人老過世
4
丙○○
113年5月間
個人帳號頁面
我丙○○正在遭受鄭月鳳的子女無情的攻擊,一群有精神錯亂疾病又吸毒的子女威脅我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已經76歲了年老力衰,過者恐懼的日子,真的不知道怎麼辦,希望各位...
5
丙○○
113年5月1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丙○○花了五百萬把原來住在公墓旁海砂屋的老兵丈夫給他一個新房子住,我跟他協調房子讓他住到老,讓鄭月鳳得到自由身,不要再竿涉我們兩個人的同居,得到老兵丈夫的同意,我丙○○跟鄭月鳳才得以安靜的過日子,跟他的老兵丈夫相安無事,老兵一個月的退休俸大約60000塊,都被吸毒的兒子 吳振龍 拿去吸毒,發光最後還被 伍正龍 活活餓死在家
6
丙○○
113年5月1日
個人帳號頁面
鄭月鳳的老兵丈夫往生,我丙○○跟鄭月鳳才搬回我買的登記在鄭月鳳名下的房子,結果又遭到 伍振龍 的家暴,無奈申請家暴令,讓伍振龍無法接近鄭月鳳,從此伍振龍就離開這個家不知到哪裡去,誰知道他姐姐甲○○因為生意不好又瘋迷簽賭地下六合彩輸了很多錢,回來強制壓迫母親鄭月鳳把房子設定向第一銀行借款0000000,又向他們家對面的 陳正勝 代書設定第二胎借款400000,這樣還不夠,還逼著媽媽賣房子,說買房子的人都找好了,把媽媽逼到從沒有既往症病歷搞到癲癇症發作,一命鳴呼哀哉,媽媽往生他們孩子有保險可領有榮民往生補助費,可領媽媽的農會戶頭裡面還有好幾十萬的現金,真的是喪盡天良謀財害命
7
丙○○
1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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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鄭月鳳的五個子女謀財害命害死了母親鄭月鳳還不放手,還用房子是他媽媽的名字,所以這個房子裡面的所有東西都屬於他媽媽的,任由他們當著我的面搶奪我私人的財物,包括勞力士手錶兩隻,價值500000,鑽石戒指、鑽石項鍊、金項鍊、金戒指、賓士形狀純黃金皮帶扣5兩重、珍珠項鍊一條、紅珊瑚項鍊五條、墜子五個、現金0000000,這些都是我父親遺留給我的重要私人財物,搶劫的人包括甲○○、丈夫、兒子、 伍宜芬 跟他丈夫、乙○○跟他的同性戀同期人緬甸人 李自才 總共7人,公然在我面前翻箱倒櫃搶奪一空,我年老力衰無法反抗到警察局報案,管區派出所警員表示無法可管他媽媽名下房子內所有的財物,他們都可以任意的帶走,不理會我的報案
8
丙○○
1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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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丙○○想要在這裡請教社會賢達法律專冢,一群有思覺錯亂精神病症又吸毒的人可以胡亂告人嗎,檢察官是不是要先了能一下提告人的狀况是不是正常人,包括我同居人的五個子女伍振龍、乙○○、伍宜芬、 伍東芳 、甲○○,他們在蘇澳榮總、員山榮總、圓山馬偕分院、板橋亞東醫院、博愛醫院都有身心科住院紀錄很容易就可以查證
9
丙○○
113年5月21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想在這裡讓大家知道,因為思覺錯亂又吸毒又販毒,就產生真世間的活生生惡魔,他們對人世間有多大的傷害,我跟我的同居人鄭月鳳親眼見證,鄭月鳳16歲就被用10000塊錢嫁給大他30歲的老兵,這個老兵因為生理異常,生殖器特長,找不到洩慾的對象,所採取的對策鄭月鳳,16歲的小女孩,處女,自從嫁给了老兵,每天都要受到老兵的性虐待、性侵害還被家暴,生不如死以淚洗面,根本就不知道怎麼樣面對,直到認識我丙○○,我替他撐起一把保護傘,讓他生活無慮,雖然跟我日子過得平淡無奇,但是精神不再受到折磨,我當時花了0000000買了一個房子給老兵住,他本來住的是海砂屋而且是在公墓旁,我得到老兵的同意,讓他住到老,從此不再騷擾我們兩個人的同居生活,和平相處35年,問題是老兵有五個子女,因為從小就被老兵霸凌,甚至不給飯吃,要他們自己去想辦法討生活,女兒15歲就出賣身體,兒子也是一樣到酒店當少爺,上班出賣身體,加上每個孩子染上毒癮,最後老兵被活生生餓死在家裡,又把生病的母親逼迫賣掉房子,讓生病的母親被逼得癲癇症發作一命嗚呼
10
丙○○
113年5月23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要向大家報告一件人世間的悲劇,根據我的同居人鄭月鳳生前告訴我,乙○○是我親生兒子,可是後來我發現乙○○卻是一個精神分裂又能上吸毒,生病的母親他無法照顧,我照顧他母親,35年衣食無缺、粗茶淡飯,過著平淡無奇的生活,我努力上班賺錢養家,最後卻被他5個吸毒的子女精神虐待、家暴,導致他母親癲癇症發作一命鳴呼,他們的父親也是被這五個子女活活餓死在家裡,我說的話我負責,我負全部的法律責任,我不願意再任由這一群活生生的惡魔再殘害自己、再殘害他人該是我大義滅親的時候,敬告週知
11
丙○○
113年5月26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在此公佈我的同居人鄭月鳳兩男3女都是吸毒販毒、精神疾病的惡魔,讓親生父親活生生飢餓死亡,讓母親被精神虐待、癲癇症發作死亡,他們的藥頭就是鄭月鳳的妹妹 鄭鳳嬌 的兩個兒子還有乙○○的同居人李自才緬甸人,甲○○表面上開著羅東今生今世銀樓,掛羊頭賣狗肉,吸毒販毒做藥頭,伍宜芬、 黃清池 兩個夫妻也是,做著同樣的勾當,伍振龍、伍東芳通通是一邊吸毒、一邊販毒的惡魔,現在逍遙法外,我在此舉報有關單位趕快去查扣他們的手機通聯、他們的 金流 、他們的來往是什麼人,就可以把他們定罪,依法就辦,以上如果我所說的是謊話,我負法律完全責任
12
丙○○
113年9月20日
個人帳號頁面
台灣的檢察官不要做小自己,只要查監視器、査金流、査手機通聯,尤其是 鄭月亮鳳 的手機通聯,就可以一番兩瞪眼,一槍斃命謀財害命的這些子女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丙○○負責完全法律責任,査他們的住院紀錄身心不健全吸毒資料都是檢察官的權限才能夠查清楚,懇求拜託還給鄭月鳳一個公道,給社會一個公道,這一些昧著良心,害死父母的畜生必須綁之以法
13
丙○○
113年9月20日
個人帳號頁面
警察退休的 楊光佑 先生,去飯店旅館臨檢的時候,查到今生今世銀樓的老闆娘甲○○應召賣淫,被查到告訴鄭月鳳,楊先生現在還退休在家,可以傳他作證,小兒子伍振龍親生父親是書記官吳觀察先生,退休在家,驗DNA就可以證實,我所言不虛,敬請盡速查明真相,要不然鄭月鳳死不瞑目,我丙○○負完全法律責任,在此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