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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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萬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萬來所犯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萬來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係於裁判前犯數罪,而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9月27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有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為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載),然受刑人已經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3年12月9日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依序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中編號1、3部分罪質及行為態樣均相似,惟犯罪時間為111年11月4日14時25分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及112年8月29日,犯罪時間並非高度密集,故附表編號1、3之不法評價僅具偏高度之重疊,僅應予偏高幅度之減讓,不應為高度之減讓。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財產犯罪,與其餘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手段均有差異,亦難認有何動機或其他內在關聯性,且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與最鄰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時隔約3月,應認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偏低,僅應為低幅度之減讓。另斟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呈現之人格特質及其應受矯治之必要性,暨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復參酌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調查表於113年12月19日由受刑人本人親收,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雖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部分,並未在檢察官聲請本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範圍內,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洗錢防制法(幫助一般洗錢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11年11月4日14時25分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111年8月15日至111年8月22日112年8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7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42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321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7日113年1月5日113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42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321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27日113年2月16日113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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