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欣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2543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112年度檢管字第11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編號3所示扣押物品),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鄭欣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158號分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附表編號3部分)及緩起訴處分(就附表編號1及編號2部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1份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88頁、第9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地墊,商標權人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註冊此類商品乙情,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暨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03至104頁、112年度偵續字第158號卷第13頁),且依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亦未認定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尚乏所據,非有理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鞋子6雙112年度檢管字第11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20057號卷第17頁)2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手提袋3件(含警購證1件)3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地墊3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