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46號聲請人高雄市○○區○○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相對人 王竑棣 法定代理人 王士倫 法定代理人 蕭采瑩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王義龍 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王士倫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92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10月1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人王義龍於㈠民國105年11月2日邀同案外人王士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100,000元,㈡民國107年9月12日邀同案外人王士倫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1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詎案外人王義龍自民國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牛潮埔977-633全部2高雄鳳山牛潮埔978-342全部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892牛潮埔段977-6、978-3地號加強磚造2層樓房一層:36.45二層:46.44騎樓:9.99合計:92.88全部北平路202巷8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