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樂(即BOONPHABOONLOET泰國籍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樂(即BOONPHABOONLOE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文樂(即BOONPHABOONLOET)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