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878號聲請人 楊藍秀
楊春枝 楊淑萍 楊淑華 吳盈進 吳玉綾 吳欣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吳盈進、吳玉綾提出之印鑑證明上所載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吳盈進、吳玉綾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