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葉清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雪貞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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