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原告 潘柏宇 兼法定代理人 潘玉振
陳娘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 白家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