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祥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為翔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