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327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奈良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至隆
相對人即
被 告 黃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建物之所在地在屏東市,依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
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等語。經查,本件係本於
財產管理而有所請求,非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
,自與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規定無涉,是聲請人
依是項規定聲請聲請移轉管轄,容有誤會。又本件被告即相
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見諸
卷附被告戶籍謄本即知,故本院當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裁
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