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90號
原告 周慶源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陳世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