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90號

原告 周慶源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陳世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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