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紹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王美珍 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91平方公尺=109,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