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謝逢珈 被告 王柏華
陳旭琨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裁定意旨參照)。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主張:㈠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在【103年度司執字第99294號分配表】所為之分配,對被告王柏華及陳旭琨可得分配受償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47,033元應予剔除,並改分配給原告;㈡本院112年12月8日在【103年度司執字第99294號之一分配表】所為之分配,對被告王柏華及陳旭琨可得分配受償之債權額4,318,303元應予剔除,並改分配給原告;㈢本院112年12月8日在【103年度司執字第99294號之二分配表】所為之分配,對被告王柏華及陳旭琨可得分配受償之債權額4,949,704元應予剔除,並改分配給原告。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9,615,040元(計算式:347,033元+4,318,303元+4,949,704元=9,615,04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1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