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陳鴻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隆 、 陳金星 、 李秀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300元【計算式:2,3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1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2(原告應有部分)=34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