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原告 林柏旭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林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附件所示華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8萬元,並於預納後向本院提出繳費收據,逾期不繳,本案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遲未繳納鑑價規費新臺幣8萬元,致華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無法提出土地分割找補鑑價報告(詳附件函),經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原告亦未繳納,致本院無從審理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施昱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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