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詩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詩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薛詩美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1日、97年6月│97年4月21日、97年5月│98年2月16日│││20日、97年7月10日│8日、97年6月18日、97│││││年6月19日、97年7月11│││││日、97年7月25日、97年│││││8月1日、97年8月8日│││││、97年8月28日、97年9│││││月11日、97年9月22日、│││││97年9月24日、97年10月│││││22日、97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附表編號1)│判決附表編號2)│判決附表編號3)│└────┴───────────┴───────────┴───────────┘┌────┬───────────┬───────────┬───────────┐│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0日、97年9月│96年間、96年4月2日、│97年6月20日、97年7月│││22日、97年9月24日、97│96年5月15日、96年7月│11日、97年8月1日、97│││年10月5日│10日、96年8月9日、│年8月8日、97年8月29││││96年10月12日、96年11月│日、97年9月12日、97年││││2日、96年11月7日、96│10月3日、97年10月20日││││年11月15日、96年11月21│、97年10月23日、97年11││││日、96年11月23日、96年│月17日││││12月28日、97年1月3日│││││、97年2月15日、97年5│││││月9日、97年5月29日、│││││97年6月20日、97年7月│││││11日、97年8月1日、97│││││年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附表編號4)│判決附表編號5)│判決附表編號6)│└────┴───────────┴───────────┴───────────┘┌────┬───────────┬───────────┬───────────┐│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6年5月13日、96年12月│97年4月1日、97年5月│95年12月15日、96年1月1│││30日、97年1月4日、97│13日、97年6月2日、│1日、96年1月15日、96│││年1月24日、97年2月15│97年6月24日、97年6月│年1月24日、96年3月7│││日、97年3月10日、97年│25日、97年7月8日、97│日、96年3月26日、96年│││4月8日、97年4月20日│年9月12日、97年9月15│4月3日、96年5月16日│││、97年6月30日、97年9│日、97年11月17日│、96年7月31日、96年11│││月1日、97年10月20日、││月20日、96年11月22日、│││97年10月23日、││97年1月4日、97年1月│││││28日、97年2月15日、97│││││年7月16日、97年8月29│││││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25日、97年10月17日│││││、97年11月28日、98年1│││││月18、98年2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附表編號7)│判決附表編號8)│判決附表編號9)│└────┴───────────┴───────────┴───────────┘┌────┬───────────┬───────────┬───────────┐│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日、96年11月│96年6月7日、96年11月│97年1月24日、97年2月│││5日、96年11月19日、96│7日、97年6月2日、97│26日、97年4月18日│││年12月28日、97年1月24│年1月24日、97年2月15││││日、97年6月20日、97年│日、97年9月3日││││6月23日、97年8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附表編號11)│判決附表編號12)│判決附表編號13)│└────┴───────────┴───────────┴───────────┘┌────┬───────────┬───────────┬───────────┐│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8月8日、97年9月│97年6月20日、97年7月│97年5月19日、97年下旬│││30日、97年12月4日、97│11││││年12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附表編號15)│判決附表編號17)│判決附表編號19)│└────┴───────────┴───────────┴───────────┘┌────┬───────────┬───────────┬───────────┐│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7月│98年2月16日、98年2月│97年4月11日、97年5月│││22日│24│9日、97年7月2日、97│││││年12月23日、98年3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附表編號21)│判決附表編號22)│判決附表編號23)│└────┴───────────┴───────────┴───────────┘┌────┬───────────┬───────────┬───────────┐│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月10日、97年1月│96年6月14日、96年7月│97年1月3日、97年1月4│││18日、97年3月10日│17日、96年7月21日、96│日、97年1月18日、97年││││年7月25日、96年8月8│4月8日、97年6月19日││││日、96年8月31日、96年│、97年8月28日、97年9││││10月12日、96年11月20日│月24日、98年2月13日││││、97年1月22日、97年2│││││月4日、97年2月25日、│││││97年6月19日、97年6月│││││20日、97年7月11日、97│││││年8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附表編號24)│判決附表編號25)│判決附表編號26)│└────┴───────────┴───────────┴───────────┘┌────┬───────────┬───────────┬───────────┐│編號│22│23││├────┼───────────┼───────────┼───────────┤│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2日、96年7月│96年11月21日、97年2月││││13日│1日、97年2月4日、97│││││年2月15日、97年2月25│││││日、97年5、6月間、97│││││年8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98│99年度偵字第12596、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年度偵續字第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附表編號27)│判決附表編號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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