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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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96號原告 溫春金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被告 葉蓮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契約(即原證四之同意書,其上並未載明債務履行地)訴請被告履行保證債務,被告係居住於新竹縣○○鎮○○里○○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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