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劉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参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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