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卿 、 黃郁婷 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依原告對被告吳麗卿之借款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538,337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臺抗字第52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㈠確認被告黃郁婷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同段34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8)、同段85建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與被告吳麗卿成立借名登記關係;㈡被告黃郁婷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被告吳麗卿。按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被告黃郁婷、吳麗卿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同段34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8)、同段85建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
二、自行依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房屋現值、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價額,總加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