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904號聲請人 蔡雨辰
蔡歆妤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政利 共同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
劉育廷 律師相對人 葉韋君 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四、㈡2.關於「聲請人 薛予捷 」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蔡政利」。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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