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57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79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