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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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51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五一二號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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