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桂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李綉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雨呈┌───────────────────────────────────────────────────┐│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墩祐工業有限公司蔡│第一商業銀行南港分│78,225元│SA0000000│93年1月31日│││ 凌波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