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0.19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23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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