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454號聲請人 簡靜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被繼承人 韋緒誠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