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 楊黃留
楊孫霞 楊啓瑞陳淑貞 黃楊月鶯 邱楊珠 楊雪代 楊淞備 楊玉寶 楊玉貴 楊淑華 楊麗容 楊采柔 楊修誼 楊宥榆 相對人 李素蓮 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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