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 王小華 (原名 王春金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上訴人 洪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該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琁
法官黃顗雯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