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 王小華 即 王春金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上訴人 洪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