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詠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柒捌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詠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確定。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經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員警為偵辦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0年9月8日執行搜索,扣得白色晶體1包,而上開扣得物品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0年10月21日憲直刑鑑字第1100079719號函暨鑑定書(見警二卷第113至11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毒品1包移送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8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惟認定上開扣案毒品1包,為被告供自己施用而與本案無關,未諭知沒收銷燬;另被告於同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則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
90、3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述案號刑事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是以,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既係被告施用所剩之違禁物,且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其包裝袋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且得單獨宣告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除漏未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部分應予補充外,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