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債權人臺中市石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陸明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黃玉花林保閣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林保閣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聲明是否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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