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宋政學 被告 劉洧祥 (原名 劉雲祥 )上列被告劉洧祥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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