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62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62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原告 鄒瑋
欽葉櫻葵
許惠珊 周世仁 被告 林鐿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
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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