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77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 郭洪 「𥛸」玉或郭洪「寶」玉)。
二、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