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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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18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泓翊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黃洺洋 即東程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泓翊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黃洺洋即東程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