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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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傅美櫻律師
李宗貴律師 郭宗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29日予以羈押在案,於同年9月29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在被告未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擔保其羈押必要性之前,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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