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7年8月31日19時50分,在臺中市○區○○○路與五權路口查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9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7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查獲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0.0371公克,有該院97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70008137號函1份附卷可稽,是前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