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DESIKAMARI(中文姓名: 白瑪莉 印尼籍)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 楊宗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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